(十三)国有农场卫生执法监督、计划生育等行政职能以及疾病控制(含血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建立健全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十四)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文件(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全省农垦企业及职工纳入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农垦事业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发各地执行。
六、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发展
(十五)各级财税部门要以1998至2000年农场实际上交数的平均数或以2002年实际上交数为基数(就低不就高),确定农场的财政上交基数,实行包干上交,2007年年底前农场新增财政收入的地方本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给农场,用于扶持农场发展和解决农场历史遗留问题。
(十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农场农林水、交通、公共卫生、能源、环保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规划、统一申报,省直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安排具体项目时,对国有农场项目要统筹考虑,让农场同等享受农业和农村基本建设投入政策。
(十七)各级民政部门要在低保、救灾、救济、优抚等方面,把农场纳入政策范围,统筹安排。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持稳定
(十八)这次全省国有农场改革由农场所在市、县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工作专班,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十九)推进国有农场改革要按照“第一年做好准备,第二年全面推开,第三年基本完成”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今年是改革的第一年,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市、州、县要深入农场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要通过招标,确定2个农场,搞好综合试点;各个国有农场要先行完成内部配套改革。
(二十)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理顺思路,明确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抓好农垦系统的政策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加强对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努力办好农场高科技园区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示范点,为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全省各个国有农场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信心,向内使劲,认真抓好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农场工作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