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个农场选择哪一种改革形式,由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充分征求农场意见后决定:同属一地的农场可采用不同的改革形式;涉及农场设乡(办事处)行政区划变更问题,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深化内部改革,创新经营机制
(六)要将场办工商企业重新登记为独立的一级法人,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和租赁、拍卖等办法,逐步实现场办企业的民营化;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依法实行破产。农场转变为以经营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为主的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企业也可以吸收社会资本,整体实行股份制改造。
(七)精简机构和人员。农场作为企业,其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应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农场所设分场一律撤销;生产队要进行合并,每个生产队规模一般应达到2000人以上,管理人员职数控制在3—5人;农场变三级或四级管理为总场、生产队两级管理。管理区或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应按3—4个设置,其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应控制在总人口的1‰以内。
(八)要将农场所办非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民营化。
(九)改革用工制度。从现在起停办不同形式的招收国家正式工人的手续;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和登记的人员,不认定为农场职工;对在册非农业职工,要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十)要按照“减轻负担、自主经营、规范征收、有偿服务”的办法,推进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为了切实减轻农工种田的负担,农场按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标准亩)分给农工责任田,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对这部分土地,执行同当地农村一样的税费改革政策。农场其余土地实行招标承包、租赁经营。改革后,农业职工的生产费用自理,生产的产品全部放开或实行合同订购;农场对农业职工的生产技术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财税机构依法向农业职工征收农业税及附加。
四、剥离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减轻农场负担
(十一)农场自办的中小学从2004年元月起,全部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学校资产的移交实行整体无偿划拨。学校移交前,农场要按照鄂办发[2002]37号文件规定,先行调整学校布局,精简优化教职工队伍,实行“整编、核编、定编”。调整精简后,编制内的教职工整体移交,超编人员由农场自行消化,已退休教职工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剥离后的办学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原财务体制属省管的19个农场,剥离后的办学经费,核定支出基数后,由省财政转移支付给接收学校的市、县;原财务体制在市、县的农场,剥离后的办学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省财政酌情补贴。
(十二)国有农场经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分局)实行属地管理,公安派出所移交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编、核编、定编”,编制内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未批准设立派出所的农场,只能成立内保机构,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经费自行负担。法院、检察院在农场设立的法庭和检察室暂维持现状不变。改革中,国有农场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健全民兵组织,接受本地区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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