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投入,多方支持。
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加快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建设,尽快改善农村医疗服务条件。今后农村卫生建设专项资金要优先向试点市、县安排。同时开展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对试点市、县、乡(镇)及村卫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帮扶。
(三)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宣传和培训。
1.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市、县要组织开展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农民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情况、疾病经济负担、卫生服务可及性、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农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医疗意愿等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备案。
2.加强宣传工作:试点市、县要层层召开乡(镇)、村、组负责人会议和村民大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宣传标语、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增强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要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组织编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手册》,让各级领导和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并在工作中不断充实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四)抓好监督检查和指导。
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市、县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也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随时掌握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专家指导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省专家指导组要经常深入各试点市、县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并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评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五)深化农村卫生制度改革。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试点市、县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制度改革,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增强农村医疗机构服务功能,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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