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的通知

  (五)监督机制。
  1.监督机构:试点市、县要成立由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民代表应不低于总人数的20%),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1.服务机构的管理:试点市、县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按照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方便农民群众就近就医的要求,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基础设施和业务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2.逐级转诊制度:要建立科学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3.基本药物制度:《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由省卫生厅牵头制定,各试点市、县可按照规定在该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制定本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
  四、措施与保障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省政府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卫生、财政、发展与改革、农业、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和扶贫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卫生厅,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调查研究、草拟政策、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试点市、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政府分管领导为常务副主任,有关部门领导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挂靠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经办机构人员及其派出机构人员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经办机构专职人员由市、县政府调剂解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支付,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乡 (镇)政府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其人员可以兼职,承担市、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负责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按照政策规定代收农民个人缴费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协调处理本乡(镇)合作医疗的其它事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