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财政补助:对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市、县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省重点扶贫开发市、县每年人均不低于7元;其他市、县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
(2)省级财政补助:对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市、县每年人均10元;对省级重点扶贫开发市、县每年人均8元;对其它市、县每年人均6元;
(3)中央财政补助:对我省市区以外的农民每年人均10元。
(三)资金管理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制度。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择优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2.基金收缴划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由工作机构、派出机构收取或由委托机构代收,并及时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市、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卫生部门对试点市、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划拨到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管、财务制度、会计核算、报表制度等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四)运行机制(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1.补助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前提下,兼顾门诊医疗费用的适度补助。试点市、县要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范围与办法,既能解决农民大病住院的费用补助,又能保证多数农民得到实惠,保护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2.补助比例和额度:试点市、县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超过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能力,又要防止补助比例太低而未能使农民充分受益,出现合作医疗基金过多结余。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原则上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体检项目和方式由市、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
3.补助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可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予支付,在地级市或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一般由农民先垫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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