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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的通知

  2.自愿参加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多方筹资原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以收定支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既要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能够享有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补偿,又要保证这项制度持续平稳运行。
  二、试点市、县条件和申报审批办法
  (一)试点市、县条件。
  市、县政府重视,财政有承受能力,能落实市、县补助资金;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较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农村卫生管理基础较好。
  (二)申报审批办法。
  拟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市、县,必须以市、县政府名义,于每年上半年前向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在下一年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书面申请。报送书面申请时,应报送落实市、县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书面承诺和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草案)。市、县试点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三、试点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试点市、县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尽快成立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或市、县在乡(镇)设派出机构。
  (二)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部分: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在每年的12月底前缴清下一年度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开展试点工作第一年的个人缴费期限,试点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乡镇企业职工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市、县政府确定。
  2.集体扶持部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操作办法由试点市、县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3.政府补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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