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3]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3]47号)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一、试点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2003年,琼海、澄迈和五指山3个市、县先行试点,到2004年,3个试点市、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占应参加入数的比例达到70%以上,初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体系;到2005年达到80%以上,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体系。2004—2006年每年扩大试点市、县两个以上,每个试点市、县自开展试点工作起的两年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占应参加人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在全省各市、县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全省所有市、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占应参加人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二)任务。通过试点,探索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和作法。
(三)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原则:各试点市、县和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引导、支持的责任,通过财政资金扶持、政策配套、宣传发动、规范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