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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高级科技顾问聘请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
 高级科技顾问聘请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3]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高级科技顾问聘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高级科技顾问聘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政府高级科技顾问的聘请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科教兴琼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科技顾问是指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在国内外聘请为省政府服务的著名科技专家。
  第三条 高级科技顾问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编制,以兼职的方式服务于省政府某项工作。
  第四条 高级科技顾问重点在热带高效农业、海洋水产、新兴工业、旅游资源规划开发、信息产业、生态环保、城镇建设规划等领域聘请。
  第五条 高级科技顾问以省政府名义聘请,由省科技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
  第六条 聘请高级科技顾问所需的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条 高级科技顾问的基本条件:在第四条所列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要贡献,有特殊专长和较高造诣,遵纪守法,愿意为海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高级科技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献计献策;
  (二)对我省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远性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或跟踪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以及高新技术引进等提供咨询,进行论证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动态及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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