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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各地、各部门要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摆在工作的首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同步开展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相关政策的落实。
  (四)省级财政对41个财政困难县给予一次性调资补助。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全部用于兑现增资,不再出现新的拖欠中央工资现象。
  (五)进一步加大对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工资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把这次调整增加的工资发放到位,并在明年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事厅和财政厅。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

              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
│    项  │  学徒期、熟练期    │           转正定级工资        │
│  标   目├───┬─────────┼───────┬──────┬──────┬───┤
│    准  │年 限 │待遇(机关含奖金, │高中毕业及以下│  大专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津 贴│
│工     │   │事业单位含津贴)  ├───┬───┼───┬──┼───┬──┤   │
│  种   │   │         │等级 │标准 │等级 │标准│等级 │标准│   │
├──────┼───┼─────────┼───┼───┼───┼──┼───┼──┼───┤
│ 技术工人 │第一年│  425      │初级工│ 336 │初级工│ 349│初级工│ 362│ 见 │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 津 │
│      │第二年│  446      │   │   │   │  │   │  │ 贴 │
├──────┼───┼─────────┼───┼───┼───┼──┼───┼──┤ 标 │
│ 普通工人 │ 半年│  425      │普通工│ 324 │普通工│ 336│普通工│ 348│ 准 │
│      │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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