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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03]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三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具体政策
  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外,其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勤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增加数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三)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等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四)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五)机关事业单位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经批准按月领取退养费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按30元增发退职(退养)生活费。
  (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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