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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职工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其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职工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第五章 资金渠道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符合房改政策的企业职工的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费用,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六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是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住宅的申请核对批准及备案管理工作,并制发统一的文书格式。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职工自采暖补贴财政预算资金;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职工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为符合条件职工申领核对证明进行具体规定,并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房改部门负责经核准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职工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签定劳动合同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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