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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1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2003]2082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大气治理和生活水平提高后的要求,职工住宅改变了以往只有集中供热和煤炉取暖两种方式的状况,新兴出现了采用燃气、电、燃油等多种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为了保证职工冬季取暖的费用需求,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制定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职工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和职工取暖费改革,转换住房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供暖单位、取暖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三者关系,保证我市职工冬季取暖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的冬季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等文件改革指导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条 凡家住本市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其住宅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定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取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核对证明发给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以下简称“自采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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