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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本市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对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小城镇消防规划方案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其他单项规划相衔接。
  三、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社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居委会、驻区单位、专业部门和群众代表参加。居委会应经常组织消防检查,并负责疏通消防通道、清理社区内可燃杂物。社区治安巡逻队要加强防火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或报告。建立社区消防志愿者队伍,壮大工作力量,增强社区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完善消防设施,优化安全环境。依托社区警务工作站设立消防工作室并配置消防器材箱,配齐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灯等消防工具。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为住宅区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以提高居民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社区应在人员集中或休闲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置消防宣传画廊、公益灯箱广告等宣传设施,重点宣传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组织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创建无火灾社区活动,不断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四)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将社区消防警务工作与城市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各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要建立社区消防警务工作新机制,每个社区都要明确责任区民警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行民警包片负责制。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消防警务室,专门负责社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五)整合社区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社区消防工作。驻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配合所在社区的消防建设,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为消防工作服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主动了解驻区单位的消防安全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加强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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