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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4.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的,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除此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制度,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制度,处理结果抄告制度,行政许可相对人信用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有关行政许可举报的制度等。
  (二)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实施的配套制度建设原则上以实施机关为主,需要市统一制定的,如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听证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等由市统一制定。
  行政许可实施的配套制度建设分两阶段进行,对于国办发99号文件规定今年7月1日前必须建立的制度,如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等,务必于今年7月1日前建立。各实施机关应当将本部门制定的配套实施制度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在政府信息平台和办公场所公布。其他制度,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制度等应当加强研究,逐步建立。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迅速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重心从清理工作转移到行政许可实施的配套制度建设上来。各实施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部署、督促落实,市政府将把这项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督查考核范围。
  2.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实施制度,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配套实施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3.对于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反映并报上级主管机关。
  4.在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配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要将本部门制定的配套实施制度汇编成册,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配套制度的要求熟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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