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必要时提请市政府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特别是对清理工作中提出拟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抓紧研究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办法。
5.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实施主体、期限、程序、条件、是否收费等进行清理。凡是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一)配套制度建设的内容。
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新的制度,特别是听证制度、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制度等,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二是对照
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在前一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各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修订和调整。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的重点是:
1.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公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公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包括: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有关的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制度等。对于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程序。对于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要理清部门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自责任。
3.办理行政许可时限制度。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完成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时限的,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完成办理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