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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应当取消。对这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确需保留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工作安排,抓紧着手起草政府规章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和相关工作要求。
  1.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上述认定标准对前一阶段清理并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于今年2月中旬逐项提出处理意见,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按照本市处理标准对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拟保留的,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决定。按照国务院要求,本市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结果应当于今年3月底报送国务院。
  2.清理工作涉及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的,有关部门应当抓紧着手起草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处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尽快提出法规、规章草案,按照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1)市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认定确需依法保留,安排在2004年6月1日前完成规章制定工作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年3月底前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对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安排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工作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年3月底前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安排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在今年3月底前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4)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在临时期满确需继续实施,安排在2005年7月1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年年底前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进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6月15日前完成对实施主体的调整和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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