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年第2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就省属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敬亭山茶场、麻姑山茶场、祠山岗茶场、青草湖农场、周王茶场、宣郎广茶业总公司、白米山农场、潘村湖农场、方邱湖农场、马厂湖农场、焦岗湖农场、阜蒙农场、华阳河农场、皖河农场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时间
上述省属农垦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省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相关市进行管理。
三、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缴费比例
省属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缴费比例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缴费基数
1.职工个人以2003年6月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低于档案工资标准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或档案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