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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依法扩面征缴,提高扩面质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力推进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切实提高扩面质量,保证扩面能增收,坚决杜绝参保不缴费的现象。扩面征缴实行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拟扩面对象的有关情况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在调查了解拟扩面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缴费能力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依法参保,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扩面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加强费源监控
  缴费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费款、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对未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关闭、兼并、破产企业予以注销。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情况逐户建立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档案,及时掌握缴费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加强费源监控。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实际情况征收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统一征缴数据,公布征缴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统一征缴数据统计口径,建立并规范征缴数据相互通报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计划征缴数、实际征缴数、清理欠费数、累计欠费数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一步发挥职工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要加快实施计算机联网工程,实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国库信息数据共享,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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