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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3]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征缴管理,强化征缴措施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及时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二、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准确核定征缴基数
  缴费单位缴纳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时,缴费工资基数应当统一。每年4月至6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地方税务、财政等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逐户核实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并逐步推行缴费稽核公示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确定。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缴费单位申报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可按照缴费单位的计税工资总额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缴费基数。
  对缴费单位历年欠费的处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欠费的跟踪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在资产变现或者债权债务清偿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通报有关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缴欠费。对恢复缴费能力的单位,应当及时纳入当期征收基数,并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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