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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5日 深地税发[2000]83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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