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督导评估的程序: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按照省级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
  (2)市级评估。市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的教育工作评估两次(含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前的初评),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
  (3)省级评估。省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4)反馈报告。省级督导评估结果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在全省范围内发布,并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督导评估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省、市人民政府。
  (5)申报程序。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督导评估计划,对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初评,认为合格后,报请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
  四、督导评估结果认定及使用
 1、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
 (1)各项教育专款、学杂费被截留、克扣或挪用的;
 (2)教职工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后,出现新拖欠教师工资的;
 (3)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低于50%,或者达到50%但未达到其中40%用于弥补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足和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的;
 (4)财政对教育拨款未达到“三个增长”的;
 (5)义务教育有关指标严重下滑的;
 (6)本届政府任期内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或师生违法、违纪问题,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的。
  3、省、市督导评估结果由省、市教育督导机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凡督导评估结果为优秀者,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表彰奖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县授予相应称号,并给予奖励。督导评估结果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在全省内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工作,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推动各项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结合起来,和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和“两基”评估验收、评估复查结合起来,和教育强县等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评估验收结合起来。要认真研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结果的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县域教育健康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