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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7号 2004年1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切实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法推进县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对象
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辖区内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及相关教育教学机构和社会团体。
  二、督导评估内容
  1、领导与管理。确立科教兴县战略,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县(市、区)政府一项最重要的工作职责;建立辖区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县域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选配有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且文化层次较高的干部担任县级教育局长,并征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督导机构健全,职级及人员配备符合省政府要求。制定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和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及时解决教育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2、经费投入。(1)切实做到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并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机制。(2)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50%以上用于教育,其中40%用于弥补生均公用经费不足和补助危房改造。没有截留、挪用各项教育专款和学杂费。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义务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全额纳入预算,优先安排。乡、村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3)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4)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定额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5)对学校危房改造和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要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中予以落实,并尽量减免各种规费。(6)有效化解教育债权债务,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校追索债务。(7)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重点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确保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标。(8)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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