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4]5号 2004年1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省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城轨交通”)建设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量力而行的方针,确保城轨交通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轨交通项目具有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社会效益好而自身经济效益差的特点。因此,发展城轨交通应当坚持量力而行、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确保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盲目发展或过分超前。按照现阶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申报城轨交通建设的基本条件,申报发展地铁的城市应该达到: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30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应达到: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6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15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 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以上。西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条件和城市交通发展 的现状与趋势,抓紧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加强城轨交通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城轨交通发展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西安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和财力情况,组织制订城轨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真正发挥规划对城轨交通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对规划建设城轨交通项目的线路,要搞好沿线土地规划控制,编制专项土地控制规划,防止新建建筑物对线路的侵占。规划由省计委会同省建设厅组织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
城轨交通项目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轨交通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按现行基建程序审批。原则上,城轨交通项目的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4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