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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市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对外轮外航从我市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1994年1月21日 深税发[1994]44号)

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对外国公司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相应改变。根据国税明电〔1994〕02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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