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 深地税发[2000]48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通知》第十条的申请时间和审批权限:企业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其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通知》要求的各项资料。主管检查分局进行严格审核后呈报市局,市局批复后将批复文件分送相关检查、征收分局。
检查分局应将市局批复文件送达企业,并将其录入电脑;同时应对企业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优先税务检查。
二、关于《通知》第十一、二条的审批程序: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以前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在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将征收分局受理盖章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批准抵免文件复印件、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报送主管检查分局,申请当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检查分局受理后,应结合相关资料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确定该年度企业可抵免所得税额,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及其附注。检查分局应于受理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附表2、3的二、三联分送企业及相关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