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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2日 深地税发[1999]450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符合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的抵扣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批后,在征收分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检查分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市局涉外处。
  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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