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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
        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 深地税发[1997]30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转发给你们,其中第三条“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中所说的资产评估后的税务处理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评估。对因股权重组进行固定资产评估以后的税务处理,我市仍按深税发〔1993〕5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经批准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和经批准,特区实行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民“两个转变”而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其增值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再按本规定有关条文进行调整。其余请遵照执行。
  请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对股份制改组业务,已按深税联发〔1995〕18号转发国税发〔1993〕139号的规定做出处理的,可不再调整。
  (此条废止)注(注:此条款从1998年6月24日起无效。此条原文为:本文件内容适用于我市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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