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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
       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日 深税联发[1994]3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转发给你们。深圳市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该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仍按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处理。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除第二条第(二)项外,以本规定为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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