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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的通知
       (2001年3月15日 深地税发[2001]235号)

各分局:
  为规范纳税证明的开具、管理工作,市局决定启用统一格式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从4月1日起,各分局一律启用市局统一格式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见附件1)。
  二、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持税务登记副本(单位)或身份证(个体纳税人)到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申请开具。征收分局(征收所)负责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并负责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归档。
  三、开具纳税证明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税政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妥善保存纳税证明,并严格按规定填开或打印,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承办人员责任。
  四、手工查询、开具纳税证明的工作量大,市局计算机中心应在5月30日前设计好有关打印、管理软件,并在6月1日前启用,以保证分局工作需要。从6月1日打印软件启用后,一律使用电脑打印。
  五、纳税证明的核准人为分局(征收所)领导,未经分局(征收所)领导审核,一律不得对外开具。
  六、纳税人有欠税的,请提请公安机关控制出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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