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
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3日 深地税发[2001]16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深圳区划范围内,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段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8〕166号)规定执行。
二、超出深圳市区划范围外的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比照此文执行。各有关主管分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与外市县受托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三、凡涉及此类问题税收征管的有关分局,要定期对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以及发票使用问题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有关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
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9日 粤地税发[2001]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下简称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根据《征管法》、《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对我省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的征管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