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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局征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征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
        (2000年10月11日 深地税发[2000]699号)

各分局:
  我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以来,基本上体现出其优越性,但在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上,还需完善理顺。根据各分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以及机关处室的意见和局领导的指示,我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需进行局部调整。现将调整范围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只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结合我局征收、检查分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实际情况,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现在检查分局管理移交给征收分局管理。
  二、企业双定户由检查分局管理移交给征收分局管理。但首先应由检查分局根据这类纳税人经营收入情况,确认其是否有建账的条件,如符合建账条件的,必须要求纳税人进行建账;如其经营规模较小,未有建账能力的,由检查分局确认为双定户后,移交给征收分局。检查分局应对目前的企业双定户进行清理,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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