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0日 深地税发[2000]686号)
各分局: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我市金融行业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金融行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所有内资、外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典当行)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手续费收入、出租设备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开具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二、上述单位所需的发票符合自印条件的,必须在2000年11月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印制发票申请书》,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的式样可由各单位自行设计,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到指定的市东鹏印刷厂印制。用量比较小的,可以到税务机关领购。
三、各征收分局要及时将通知告知各金融单位、机构,各检查分局、征收分局要对上述单位加强对金融行业专用发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