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 深地税发[2000]479号)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是在深圳市取得应税收入的军队、武警,属于应缴地方税种的,应依法向我局主管分局自行申报纳税,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接受主管分局税务检查。
二、对于军队、武警对外取得应税收入、进行经营行为或有偿服务等,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而使用部队印制的内部收据的,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单位也不能以此作为入帐凭证。
三、各主管分局必须加强对军队、武警取得应税收入的税务检查,在今年的10月30日前应对所有军队、武警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未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的,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在11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对部队的税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确保税款足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