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分局(所)每月2次对建安发票的使用与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征收分局(所)根据有关规定,按代征税款总额依一定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5%,具体比例可由各征收分局与物业管理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协议时定)。
第十五条 各征收分局(所)有责任对各物业管理单位的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正确使用税票和及时结报税收票款,以及保管、使用发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代征的义务,在代征税款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不予以配合,拒不缴纳税款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征收分局(所)。征收分局(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关税收保全措施进行处理。检查分局要加强与征收分局的配合,确保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征收分局相应的管理科和计财科、发票科(征收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工作的监管,包括税票、发票的领发,税款和税票、发票的结报,税款的清缴以及代征税款情况的统计等,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作和国家税款和税票、发票的绝对安全。主管管理科、发票科(征收所)应将各个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情况录入电脑,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各分局可根据市局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附件:1.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略)
2.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
3.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带征率一览表(略)
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刊登在《税务公报》2000年第4期)(略)
附件2: 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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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类型<│核定装修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计税营业额(整体装修)单位: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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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档< │中档< │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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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房< │核定装修面积 = 建筑面积× │300 │600 │1000 ┃
┃ │<8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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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式房(别墅)│ │400 │700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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