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纳税人须开具发票的,千位以下建安发票在物业管理单位填开,由各征收分局(所)供应给代征单位。万位以上建安发票,必须凭《登记审核表》及税收完税证到征收分局(所)办理填开建安专用发票手续,征收分局(所)审核后予以开具。
第十条 各征收分局(所)对本辖区内负责代征税款的各物业管理单位设置代征编码。代征税款帐户的开设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代征税款,保管税票、发票。代征税款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手工填票的,使用广东省地税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有条件使用电脑开票的,使用我局印制的滚筒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
各代征单位派专人到征收分局计财科、管理科或发票科(征收所)领取税收完税证及发票,发放税票及发票时,由计财科、管理科或发票科(征收所)的票管员在税票、发票的有关联次上加盖征税专用章、发票查验章后发给代征单位。征收分局(所)不得将征税专用章发给代征单位使用。物业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填开和保管税收票证,不得收税不开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完税证,不得涂改,不得分联填写,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全套保存,不得撕毁。丢失税票的,丢失人应及时写出丢失报告,丢失票证的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责任人按手工完税证每份200元、电脑完税证每份100元进行赔偿。对于因保管不善丢失发票的处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局确定:丢失千位建安发票(1本)处以10000元罚款;丢失百位建安发票(1本)处以5000元罚款;丢失税票、发票涉及税款损失的,按损失税款金额全额赔偿。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收取的现金税款要当日存入银行,确保税款安全。税收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实行严格执行限期限额制度(限期10天,限额10000元)。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结报制度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计财科(征收所)提出意见后报分局领导批准,但结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结报税款和票证,并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送征收分局相应的管理科(征收所)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后送计财科复核。计财科(征收所)审核无误后,征收科(征收所)将代征税款分别按物业管理单位、税种、税目、注册类型等填开税票,将税款缴入征收分局(所)的现金税款帐户。计财科(征收所)设专人根据《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登记代征税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