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交税务机关或物业管理单位);
(三)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
物业管理单位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纳税人。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纳税人填写的《登记审核表》的有关内容确定施工装修队伍的类别,属于无证和无帐可查的施工队队伍,适用税种、税率(带征率)按《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带征率一览表》(见附件3)的第一类个体施工队项目执行。
对证照齐全且持有跨区经营证(在本区域免开)、帐册健全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单位可要求其持相关证照资料和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到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审核。征收分局主管科(征收所)审核确定其是否属帐册健全的纳税人并在《登记审核表》上加具意见,盖上分局(征收所)公章退纳税人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手续。物业管理单位按征收分局(征收所)审核的计税营业额,只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余税收回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两类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执行。
对未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或未取得主管征收分局加具了审核意见《登记审核表》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单位应禁止其进场开工。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实行综合带征率带征各税的纳税人,要定期将名单报送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备案。征收分局主管科(征收所)对前来办理审核手续的建帐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要即时建立工程登记档案,设定工程编码。
第七条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1.凡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的价款较合理的,按合同确定的价款征税;2.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合同所确定的价款低于核定计税营业额最低指导性标准的,参照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核定计税营业额(具体见附件2)。
第八条 凡属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在纳税人办理开工手续时,向其填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纳税保证金通知书》,由纳税人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纳税保证金。物业管理单位按应纳税款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保证金收据》给纳税人。纳税保证金实行专户保管。工程完工并结算价款时,纳税人凭纳税保证金收据向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税款结算手续,物业管理单位按实际工程结算款征收税款并开具税收完税证,实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