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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四、各分局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税款、税票和发票的监督管理。发票由管理科(征收所管理组)管理供应或由发票科管理供应由各分局自定。为便于分局内部分工操作,各分局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市局《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五、各分局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便抓好《暂行办法》的落实。
  六、市局计算机中心对《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及其它有关程序要编制软件,必须6月30日以前完成,并给有关单位使用,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90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各征收分局(所)委托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
  第三条 征收分局与本辖区内的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该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税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税款的代征工作。
  第四条 从事家居装修工程的装修承建方(以下简称纳税人)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在进场开工之前,须到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领取一式三联的《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登记审核表》填写完整后,携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工程申报。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证经营的临时施工队凭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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