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0日)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13日 深税发[2000]388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90号令)印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市局经讨论研究,特制定《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便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市政府第90号令时可具体操作。
二、各分局要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迅速组织召开有物业管理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并指定有关管理科(征收所管理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分局局长要亲自抓,并分工1名业务副局长具体抓落实。要制定工作标准,实行责任制,列入年终工作考核。
三、为使《暂行办法》落实到位,各分局(所)应首先抓住大型住宅区和新入伙的住宅楼宇作为突破口,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对于零星楼宇或属于村委、街道管理的楼宇,可以委托屋村管理处、街道、居委会、村委等单位代征,具体情况由各分局(所)确定。在执行中,各单位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贯彻好市政府第9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