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结果在全系统内通报,并列为各分局当年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复核规程
第五条 征收分局、检查分局按各自的管理范围组织复核工作,宝安、龙岗分局各征收所参照以下复核规程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科室拟订复核名单,报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二)主管科科长将经审批的复查名单安排小组复查。复核小组至少2人以上,分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分局内抽调人员组成复核小组。
(三)主管科根据《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并将《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和追补税款及罚款决定书发送纳税人。同时,将复核结果通报对应管理科(指征收分局的管理科和检查分局的检查科,以下同);管理科负责将复核结果录入电脑,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纳税人的定额,以公平税负和确保地方税收足额征收。
第六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工作程序:
(一)复核工作负责人根据市局征管处的统一要求确定复核名单。
(二)组织复核小组复核。
(三)将《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交管理科,由管理科根据《双定户定额复核表》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并由对应管理科将《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和追补税款及罚款决定书发送纳税人。同时,管理科负责将复核结果录入电脑,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纳税人的定额,以公平税负和确保地方税收足额征收。
第七条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程序核定定额。
(二)是否按规定的方法核定定额。
(三)是否按规定填写《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
(四)发票使用情况及缴纳税款情况。
(五)有关经营成本及费用的原始凭证,其中房租费或承包经营费、水电费、电话费以及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以原始凭证为依据。
(六)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收入与申报纳税情况。
(七)核定定额的准确情况。
第八条 复查小组应填写《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