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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第四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结果在全系统内通报,并列为各分局当年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复核规程

  第五条 征收分局、检查分局按各自的管理范围组织复核工作,宝安、龙岗分局各征收所参照以下复核规程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科室拟订复核名单,报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二)主管科科长将经审批的复查名单安排小组复查。复核小组至少2人以上,分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分局内抽调人员组成复核小组。
  (三)主管科根据《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并将《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和追补税款及罚款决定书发送纳税人。同时,将复核结果通报对应管理科(指征收分局的管理科和检查分局的检查科,以下同);管理科负责将复核结果录入电脑,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纳税人的定额,以公平税负和确保地方税收足额征收。
  第六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工作程序:
  (一)复核工作负责人根据市局征管处的统一要求确定复核名单。
  (二)组织复核小组复核。
  (三)将《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交管理科,由管理科根据《双定户定额复核表》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并由对应管理科将《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和追补税款及罚款决定书发送纳税人。同时,管理科负责将复核结果录入电脑,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纳税人的定额,以公平税负和确保地方税收足额征收。
  第七条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程序核定定额。
  (二)是否按规定的方法核定定额。
  (三)是否按规定填写《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
  (四)发票使用情况及缴纳税款情况。
  (五)有关经营成本及费用的原始凭证,其中房租费或承包经营费、水电费、电话费以及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以原始凭证为依据。
  (六)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收入与申报纳税情况。
  (七)核定定额的准确情况。
  第八条 复查小组应填写《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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