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深地税发[2000]152号)
各税务分局、各运输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
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从事国际海运业及其船舶代理业务的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需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应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领购。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除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交通部的批准证书和市运输局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二、纳税人对专用发票的联次有其他要求的,可申请自印。申请自印的企业仍需提交交通部的批准证书和市运输局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三、按照国税发〔2000〕9号规定,此两种发票必须使用电脑填开,手写无效。纳税人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购领或申请自印发票,也必须按照我局印发的发票原样填开,否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