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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取消所有建筑安装企业自行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资格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所有建筑
      安装企业自行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资格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深地税发[1999]622号)

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加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管理,严格以票控税,现决定取消所有建筑安装企业自行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统一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征收机关填开建安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企业(含市局批准自行填开发票的12户建安企业,见附件1),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将己填开的发票存根和未填开的空白发票以及电脑购领簿一并送交所属征收分局(所)核销,空白发票作切角处理,存根经加盖验销章后退回企业自行保存(按保管期限保存)。建安企业自行填开发票可以使用到1999年12月31日止。
  二、各征收分局(所)应对自行填开发票的建安企业的所有发票存根和空白发票进行彻底清查,将申请印制或领购数与电脑记录数严格对照比销,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建安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已填开的建安发票要做好清缴税款的工作。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所有建安企业及个体施工队伍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所)开具建安发票并缴交有关税款。具体征管办法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需要使用小面额(百位以下)建安发票的特殊行业,分局需委托代征并供给建安发票的,必须呈报市局审批后,由市局另行下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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