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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过路过桥费税收征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过路过桥费税收征管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 深地税发[1999]117号)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6号):“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据此,收取过路过桥费必须缴纳营业税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确保我市1999年度地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现就过路过桥费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征管,依法征税。各分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费税收征管的规定。如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擅自决定减免税或过路过桥费收费单位将应缴税款变通为其他缴纳办法,以及不使用我局监制的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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