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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通道管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波市绿色通道管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80号 2003年12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自2001年开始,我市大规模开展绿色通道建设,至今已建成1260多公里绿色通道。近期,市委、市政府相继开展了“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和建设宁波生态城市工程,其中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前几年建设的绿色通道施工单位管养责任期陆续终止,后续的绿色通道管养工作要摆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公路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甬政发〔2001〕127号),为加强全市绿色通道的管养工作,确保绿色通道两侧生态经济林带正常生长,促进绿色通道建设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现提出绿色通道管养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搞好绿色通道建设出生产力、出竞争力,绿色通道建设既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又能为子孙后代提供良好的发展基础和永续利用的资源条件。
  绿色通道管养工作持续时间长、范围广、时效性强,对管理工作要求高,是确保和体现绿色通道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环节。各级政府、绿色通道领导机构和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绿色通道管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绿色通道管养工作的领导,既要明确责任,又要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环环相扣,扎扎实实做好绿色通道各项工作。
  二、落实职责,职能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和航道两侧绿色通道管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专门明确绿色通道管养工作的责任单位;交通局、农林局、绿化办负责行业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协调上下级之间的联络;各县(市)、区森防站负责本区域内所有绿色通道中各类树种的病虫害预测预报,提出防治措施,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所需经费在管养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管养责任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要安排好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络,及时获知自然灾害信息,通知养护单位,做好防灾救灾工作;绿色通道管养单位做好具体的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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