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
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82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完善住房供应结构,适应城市居民的购房需求,加强对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以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
二、范围及对象
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庄桥、洪塘、慈城三镇外)三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方可购买:
(一)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城镇无自有住房、承租公房或所拥有的(含以前拥有但已转让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房(不含军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家庭人口在2人或2人以上家庭。
自有住房是指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住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房。
拥有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本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
承租公房是指承租人为本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
(三)1999年6月1日以来城市拆迁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四)申请日任一方已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下同)并领取结婚证的。
(五)1999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就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不包括庄桥、洪塘、慈城三镇)以外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限购小套型住房。
(六)申请人申请日已达到25周岁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承租公房的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含以前拥有但已转让的)、承租公房小于建筑面积32平方米的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