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工作阶段;2005年1月—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5年6月—9月为普查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出版和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选表彰阶段。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是一次全国性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检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及全省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全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陕西省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