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关于宁波市粮食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粮食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粮食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浙江省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03〕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作物种子储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作物种子,是指用于应对洪涝、台风、干旱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市场供求紧缺的粮食作物种子。
本市储备的粮食作物种子为水稻(包括常规水稻、杂交水稻)种子、玉米种子、大豆种子。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和救灾补缺工作。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和救灾补缺工作。
第五条 粮食作物种子按照前二年平均播种面积需种量的10%储备,由市和县(市)、区分别承担。其中,常规水稻、大豆种子按照市3%和县(市)、区7%储备;杂交水稻、玉米种子按照市7%和县(市)、区3%储备;杂交亲本种子由市储备。
市粮食作物种子储备方案,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粮食作物种子储备方案,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粮食作物种子收储计划,由市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粮食作物种子储备方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