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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湖渠和江河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负责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四)生长在住宅小区或者私人宅院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的非林业用地上的,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
  (六)其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技术规范。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遇台风、严重旱涝和其他自然灾害时,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进行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后,明确责任,作出处理方案,予以注销,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
  承担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管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管护补助经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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