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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扶持家禽业发展优惠措施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扶持家禽业发展优惠措施的通知
 (乌政办[2004]4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养殖加工企业:
  《乌鲁木齐市扶持家禽业发展优惠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家禽养殖业在我市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保持和促进我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规定,制定以下优惠措施。
  一、政府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和政策扶持。农业银行、信用联社等对我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安排一定额度的银行贷款,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二、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税收方面:
  一是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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