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9日 粤价[2004]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04年4月1日起遵照执行。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下称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征收,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条 收费公示是指收费单位将合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省级以上有权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对象)、计算单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地点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明示。
收费单位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或电子屏幕、电子触摸设备等基本形式进行公示;也可同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开通网上查询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网公布;收费项目较多的单位应在政务公开栏中放置已制作好的收费清单,方便群众取阅。
第五条 收费公示要求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项目、标准变动时,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各种收费公示形式上相应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