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收费的通知
(哈政发[200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尽快解决中低收家庭住房问题,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免收占道费。
二、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燃气设施等费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洪保安费、土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房屋评估费、产权来籍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